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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国境申请须知》

发布日期:2007/9/19 10:05: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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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国境申请须知》 -----------------------------------------------------------------------  一、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需要的手续 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填写完整、真实、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符合办理护照要求的申请人照片; (四)、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护照,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未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申请人需提交人事管理权限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对申请人出国的意见; (五)、非首次申请办理护照的,须交验原有护照的情况。 二、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的条件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条件 1、需要与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配偶团聚的; 2、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3、已满18周岁,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 4、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直系和近亲属的; 5、已满60周岁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直系和近亲属的; 6、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7、 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三、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需要的手续 (一)、内地居民申请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需提交以下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常住户口在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且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为: 1)、探亲。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3)、团队旅游。须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个人旅游(只限办理成都市居民)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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